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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葛礼仓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99号罪犯葛礼仓,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巢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礼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葛礼仓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礼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礼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礼仓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