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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勇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勇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勇敢,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勇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勇敢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郑勇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勇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