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租赁费12287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1380.0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1743.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路基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五十余万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路基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收入1286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