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程宝波诉奈曼旗新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波,奈曼旗新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02893号原告程宝波,男,35岁,汉族,住开鲁县。被告奈曼旗新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奈曼旗。法定代表人韩柏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波诉被告奈曼旗新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宝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程宝波负担。审 判 长 梁久平审 判 员 周永祥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