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定帮与谢宝文、陈明生、赵维锋、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定帮,谢宝文,陈明生,赵维锋,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0号申请人王定帮,男,生于1956年12月2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谢宝文,男,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陈明生,女,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赵维锋,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申请人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人王定帮与被申请人谢宝文、陈明生、赵维锋、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定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宝文位于荆门市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被申请人陈明生位于荆门市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被申请人赵维锋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申请人王定帮自愿用自己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及位于荆门市XXX号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定帮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宝文位于荆门市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明生位于荆门市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赵维锋位于沙洋县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王定帮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及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X号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五、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