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亚亨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阳市武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亚亨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武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413号原告福建亚亨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毛建仁,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武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范仙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亚亨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武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0000元的厂房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武夷电器有限公司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二、查封担保人建阳贯天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