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8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