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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8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