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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聂洋洋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洋洋,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10号原告:聂洋洋,女,住所吉林省。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1号。负责人姜道泽。原告聂洋洋诉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聂洋洋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到被告处工作,因被告内部纠纷导致停业,致使10月份工资没人给,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10月份工资1,995.00元。同时,原告提供“西民主店10月份前厅工资”表、“西民主(10)月份考勤表”二份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工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工资结算单或欠条,不能以劳务合同案由直接审理,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处理,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