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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志文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9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文,无业。曾犯非法拘禁罪于1995年被免予起诉,犯绑架勒索罪于199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柱、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文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温永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志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志文明知黄某、马某、王某(均已判刑)欲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牟利,先后帮助三人从朋友“阿弟”(身份不明)处取得六合彩盘口。此后,黄某、马某、王某通过王志文取得的六合彩盘口各自收受下家投注,金额共计80余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志文的供述,证人黄某、马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前科判决书,同案犯黄某、马某、王某的判决书,立功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志文上诉称,原判认定自己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有误,自己仅帮助黄某三人介绍六合彩盘口,没有参与六合彩销售的具体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不是原判认定的次要作用,且量刑较同类案件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辩护人提出,因六合彩投注上报给上家的渠道多样,黄某、马某、王某通过王志文介绍的网络盘口收取投注额不详,原判按三人收取的六合彩投注总额,认定为王志文的犯罪数额,并据此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案证据证实,王志文对黄某、马某、王晓建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有着共同故意,帮助三人取得六合彩盘口,与三人分别构成共同非法经营犯罪。原判根据黄某、马某、王晓建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总和,考虑到马某还有其他上家等情节,就低认定为王志文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王志文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文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收受六合彩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志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志文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关键,不宜认定为从犯。原判认定为从犯不当,应予纠正。王志文虽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罪行尚轻,一般不宜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偏轻。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维持。王志文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