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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超霞与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霞,张刘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4号原告杨超霞,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刘赞,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霞诉被告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超霞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