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超霞与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霞,张刘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4号原告杨超霞,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刘赞,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霞诉被告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超霞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