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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凤春、汪秀君因与被上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凤春,汪秀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春,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秀君,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务员。上诉人孙凤春、汪秀君因与被上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虹、代理审判员史舒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原告孙凤春、汪秀君与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8-2号1-8-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5.22平方米,总房款为734405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见附件四。附件四第十条第6项约定:“如因出卖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备案,导致延误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期限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合同继续履行。”2011年10月1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2013年7月24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初始登记批复。原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原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案中,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故被告应当在此日之后的540天之内,即2013年3月24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取得案涉房屋初始登记批复,已构成违约。原告自2013年3月25日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违约的事实,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至2015年9月9日才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违约金,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孙凤春、汪秀君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从房产证下来时至我起诉法院前,就多次找到恒大物业有关人员商谈商品房合同违约的有关经济赔偿问题,而且不止我一人去找,本楼业主张宏岩、徐国志、刘宝刚、张艺馨、甄兰英等同志。从2014年至今,已有多名业主经过法院和法律的调解,都得到了赔偿,有的赔偿100%,有的赔偿80%,有的赔偿60%,恒大物业对房产逾期赔偿问题,有的已经赔偿,有的口头承诺赔偿。至此,我才诉讼法院,一审法院以我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我方败诉是不正确的。我认为,有一人得到赔偿就说明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卓代理审判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