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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剑召与刘玉祥、张润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剑召,刘玉祥,张润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63号申请人刘剑召,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西区。被申请人刘玉祥,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张润发,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担保人张建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担保人刘慧珠,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申请人刘剑召因与被申请人刘玉祥、张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祥、张润发银行存款合计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建明、刘慧珠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杨家堡南巷17号1号院7幢11层1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剑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建明、刘慧珠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杨家堡南巷17号1号院7幢11层1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房屋后,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祥、张润发银行存款合计五十九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