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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边晓峰、高献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边晓峰,高献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48-1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被告:边晓峰。被告:高献东。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边晓峰、高献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边晓峰、高献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边晓峰、高献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如被告边晓峰、高献东、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