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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易豪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易豪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易豪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7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易豪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长  潘献春审判员  潘金桥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