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亮亮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亮,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身份证号码21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敖司牛村*组***号。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抓获、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馨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刘亮亮驾驶辽A497**号夏利轿车来到被害人李某经营的位于辽中县客运公司家属楼4-1-1处的金泉小吃,被告人刘亮亮使用拖布把、铁管将饭店的正门撬开后,窃取店内的三星电脑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机箱一台以及现金1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亮亮驾驶上述车辆来到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位于辽中县政府路的丹姐足疗店,刘亮亮使用自带的压力剪将店门锁剪开后,窃取店内电脑显示器、电脑机箱、监控器机箱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18元。2015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亮亮驾驶上述车辆来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位于辽中县政府路240号的虹昌饲料店,被告人刘亮亮使用自带的压力剪将店门锁剪开后,窃取店内电脑显示器、电脑机箱、监控器机箱各一台,猪、鸡饲料各一袋以及现金4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95元。被害人李某、赵某某被盗的电脑显示器、电脑机箱,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两袋饲料均已返还。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亮亮盗窃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亮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将部分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刘亮亮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据、辽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辽中县看守所收押人员出所健康检查表及情况说明、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亮亮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亮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将部分被盗财物退赃给被害人,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1日。)二、责令被告人刘亮亮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七千零九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涉案车辆辽A497**牌号夏利轿车一辆,涉案工具短线钳一把、撬棍一根,由扣押的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晓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