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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南某与谷城融诚信息商务有限公司、谷城县产权交易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谷城融诚信息商务有限公司,谷城县产权交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南某。被执行人谷城融诚信息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城县产权交易所。法定代表人孙万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谷劳人仲裁字(2015)第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谷城融诚信息商务有限公司、谷城县产权交易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谷城融诚信息商务有限公司、谷城县产权交易所价值603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有价证券及合法收益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