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祝予与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祝予,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周祝予,男,1965年生,汉族,吉安县人。被告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来发,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龙华,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原告周祝予诉被告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祝予撤回对被告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