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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雪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刑初1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雪红,男。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雪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雪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方雪红驾驶鄂J7D5**号小货车自罗田县香木河往骆驼坳镇方向行驶,行至骆驼坳镇街道路段,与前方横过公路行人瞿某某发生碰撞,致瞿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雪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方雪红的供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雪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雪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方雪红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系过失犯罪,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方雪红驾驶鄂J7D5**号小货车自罗田县香木河往骆驼坳镇方向行驶,行至骆驼坳镇街道路段,与前方横过公路行人瞿某某发生碰撞,致瞿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雪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雪红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警人方雪红,报警电话为1347665****,报警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5时58分。罗田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6立案。(2)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方雪红的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3)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方雪红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4)户籍资料,证明:方雪红、瞿某某等个人身份情况。(5)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方雪红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6)车辆信息,证明: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熊某某与方雪红系夫妻关系,牌照号为鄂J7D5**号小货车的车主是熊某某,平时都是方雪红驾驶,帮“大自然”公司运送蔬菜。2015年10月15日5时是方雪红开车从家里出去到县城“大自然”公司的。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瞿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其死亡,其胸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对其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被告人方雪红供述:2015年10月15日5时许,我驾驶牌号为鄂J7D5**号小货车往罗田县凤山镇方向行驶,刚进骆驼坳街口,前方有一个老人(女的)横穿马路,我来不及刹车,就把那个老人撞倒了。当时天还没有亮,我的车打开了近光灯,会车时,对面有一辆小车的灯光开的是远光灯,没有变光,所以我没有注意到有人过马路。我的车距离这个老人大概30米左右,前方路右边有个垃圾桶挡住了我的视线,我没有想到路面前面是宽路,也没有注意到老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我的车速大概五十码左右,车前的中间靠左边保险杠位置与老人接触的,她的头摔到了我的车玻璃上了。老人是从我的车的前行方向的右边横过左边,倒的位置在路面正中间,地上还有一滩血。我赶紧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并维持现场秩序,后老人在“120”的车送其去医院的途中死亡了。小货车车主是我老婆熊某某,车子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有驾驶证,证号是421123197811121617,准驾车型是C1。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雪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雪红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方雪红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雪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雪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陈志全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