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与藕泽良、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藕泽良,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09-2号原告: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问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藕泽良,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陆跃进,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藕泽良、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藕泽良、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