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少鑫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鑫,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0-1号原告:吕少鑫,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LiuJunling。委托代理人:刘莹、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鑫诉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少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鑫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吕少鑫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何火森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颖蓉赵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