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建冰与郭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冰,郭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043号原告:叶建冰,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7日,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郭铁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7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原告叶建冰诉被告郭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叶建冰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