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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建冰与郭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冰,郭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043号原告:叶建冰,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7日,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郭铁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7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原告叶建冰诉被告郭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叶建冰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