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世才与许铁凝、谢小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才,许铁凝,谢小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才。被执行人:许铁凝。被执行人:谢小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铁凝、谢小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许铁凝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1016账户存款16456.68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