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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世才与许铁凝、谢小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才,许铁凝,谢小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才。被执行人:许铁凝。被执行人:谢小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铁凝、谢小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许铁凝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1016账户存款16456.68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