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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吉叶拉日撤销缓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叶拉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刑更2号罪犯吉叶拉日,绰号“拉日”,男,彝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了(2015)安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吉叶拉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雷波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吉叶拉日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2016年1月15日,罪犯吉叶拉日在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西段“7天优品酒店”四楼对他人实施殴打,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吉叶拉日现被羁押于安岳县拘留所。吉叶拉日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对吉叶拉日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吉叶拉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吉叶拉日在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西段“7天优品酒店”四楼对他人实施殴打。2016年1月15日,安岳县公安局对吉叶拉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雷波县司法局提供的本院(2015)安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雷波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雷波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安岳县公安局关于建议对吉叶拉日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吉叶拉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叶拉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安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吉叶拉日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吉叶拉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荣明海代理审判员  李红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源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