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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樊远德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远德,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樊远德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