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建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广,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水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广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广及其辩护人沈杨军、彭水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7月,被告人黄建广伙同陈某某(已被判刑)虚构可以疏通关系帮助黄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骗取黄某某妻子王某A的人民币460000元。2、2011年8月,被告人黄建广伙同黄某甲(已被判刑)又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王某A的人民币365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建广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建广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及事实均有意见,其异议如下:其没有伙同陈某某诈骗黄某某老婆的钱,也没有伙同黄某甲诈骗黄某某老婆的钱,其只是向黄某某夫妻借了两次钱,第一次借九万,黄某某老婆在场,第二次借十七万,这次黄某某夫妇均在场。其收到陈某某的360000元是事实,但该360000元是其向陈某某的借款。其向陈某某、黄某某老婆及黄某某夫妇借款均没有立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及具体还款时间,其将上述借款均用于做工程,由于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至今未还过一分钱给他们。因此,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是属借贷纠纷。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黄建广伙同陈某某骗取王某A人民币46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成立。1、该指控的唯一直接证据是陈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2、黄某某没有控告黄建广,相反还指出如果知道黄建广有关系,他也不会找陈某某,同时明确说明没有与陈某某、黄建广、谭某四个人一齐玩过、聊过。3、谭某明确讲没有与黄建广谈过有关黄某某被捉的事。4、谭某与黄某某的电话录音恰恰证明了陈某某收了谭某的钱之后不是给黄建广,而是给了其他人。二、针对公诉机关对黄建广伙同黄某甲骗取王某A365000元的指控事实不清。1、公诉机关指控黄建广伙同黄某甲骗取王某A的钱,现在指控黄建广的犯罪数额是365000元,但罗检公诉刑诉【2014】229号指控黄某甲诈骗的金额却是305000元。公诉机关究竟指控黄某甲、黄建广两人共同诈骗了王某A365000元还是305000元?哪些证据证实黄建广比黄某甲多骗了60000元?2、有关王某A给多少钱黄建广、黄某甲的问题。有几个不同的讲法:(1)王某A讲给了四次(365000元),第一次在其家楼下给了170000元“长腰”和黄某甲,第二次在其家楼下给了55000元黄某甲,第三次在其家楼下给了50000元“长腰”和黄某甲,第四次(9月30日)在其家楼下给了90000元“长腰”和黄某甲。(2)黄某甲讲给了三次钱,第一次在王某A楼下,王给了我们110000元(其中1万是活动经费),第二次其开摩托车到王某A家路口附近,王某A给了其55000元,第三次(中秋节的某天)王某A来到其档口讲“我又给了十几万(不是十五万就是十七万)长腰,你帮我问下长腰到底黄某某什么时候能放出来。”,上述三次共305000元。(3)黄建广的供述,第一次借9万,第二次借17万。(4)黄某某陈述其从看守所出来后,黄建广和黄某甲就问其妻子王某A追要之前答应要给他们的九万元,后面其没有办法就和老婆凑齐9万元亲手交给了黄建广。既然有几种讲法,依据疑点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王某A交给黄建广的钱是260000元,而不是365000元。从本案受害王某A的陈述、被告人黄建广供述以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结合王某A提供的录音整理,可以得到王某A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是“黄某某出来”。黄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了;既然王某A的最终目的达到了,那么怎能说被告人黄建广诈骗呢?(三)假设最后认定黄建广的行为存在诈骗成份,那么对其涉案金额也扣减以下部分。1、黄某甲单独收取王某A55000元与黄建广无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黄建广知道并与黄某甲合谋骗这550000元。2、黄某某被释放之后,其夫妻两人自愿给黄建广、黄某甲的钱(王某A陈述是90000元、黄建广供述是170000元),也不能认定黄建广是诈骗。综上所述,假设认定黄建广构成诈骗,那么亦只能认定诈骗金额是90000元(825000元-460000元-55000元-50000元-170000元),而不是365000元、也不是305000元、更不是825000元。经审理查明:1、陈某某(已被判刑)与被告人黄建广是朋友关系。2011年7月份,同案人陈某某到罗定市教育印刷厂联系业务时得知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印刷厂的情况,便对时任印刷厂厂长黄某某、会计谭某称认识一个叫“长腰”黄建广的男子,可以摆平这件事,保证不被追究,但需要钱疏通关系。被害人通过谭某交了490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10万元占为己有,还有10000元谭某以“饮茶费”的名义送给陈某某。其余380000元交给被告人黄建广。2、2011年8月份被害人王某A的丈夫黄某某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黄建广伙同同案人黄建广(已被判刑)以认识人能帮黄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一事,需要用钱疏通关系、办事为由,骗取王某A财物305000元,被告人黄建广分其中的80000元给黄某甲。2015年4月26日罗定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在附城街道抓获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黄建广。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违法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黄建广之前无违法前科及同案人陈某某的小汽车已发还。2、视听资料,证实谭某提供了一段与陈某某通话的录音、黄某某提供了一段与谭某的对话录音、王某A提供了与被告人黄建广的四段对话录音,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及妻子王某A给钱托人办黄某某被检察院查一事,被骗了钱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建广于2015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建广是1963年1月9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5、鉴定意见,证实经办案人员采集黄建广的声纹制作成比对样本与王某A提供的黄建广对话资料一并作声纹鉴定,证实王某A提供的对话资料中的男性语音与样本中黄建广的语音是同一人的语音。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期间,陈某某在印刷厂联系业务看到检察院查印刷厂的账。过了几天,陈某某就来到印刷厂和黄某某商谈说可以用十五万解决这件事,后来过几日黄某某就给了十万元其,叫其帮出五万元,其儿子谭某涛知道后筹了五万元给其。其在城雕两匹马位置将十五万交给陈某某。后黄某某妻子王某A拿了十二万给其,其自己出了三万元,共十五万元全部交给陈某某。第三次因黄某某被传去问话,其亲自到天虹油漆厂,王某A交给其三十万元,其自己出三万元全部交给陈某某。黄某某及其妻子前后总共给了其五十二万,由其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拿这些钱是用来疏通关系,给谁疏通关系其不清楚。其一直都问陈某某追回那些钱,但陈某某说钱用出来收不回来。其认识腰哥,是陈某某在检察院查印刷厂的账时介绍腰哥给其认识的,陈某某讲腰哥很有本事的,其只同腰哥见过一次面,但其没有出面要求腰哥办事,其不知道陈某某是否找腰哥办出面疏通印刷厂被查一事。陈某某保证一不会关进看守所,二保证有工资领,职务还在,但是要及时拿钱来。其、黄某某、陈某某共商量了三次,在二桥、三桥,但没有讲过如何摆平,也没有商量如何摆平,只是说要钱。2、证人陈某A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所有的一台银灰色卡罗拉小车是陈某某在云浮购买的,价格约16.3万,其中有五万是陈某某弟弟陈某B出的,其余是陈某某出的,听说是这些买车的钱是谭某放在他这里保管,之后谭某称陈某某没有帮他办好印刷厂的事情,所以要把给陈某某的49万元全部要回来,陈某某当时答可以给回11万元,但其余38万元已给人办事了要不回来了。其认识黄建广这个人,因为怕黄建广报复,所以之前就讲不认识他。其听陈某某讲去找黄建广帮办印刷厂被查一事,谭某找陈某某要钱不久,陈某某去找黄建广说想要回全部的钱,黄建广说钱已用出去了,事情也帮办了,不能拿回来了。黄建广当时威胁陈某某不让讲这件事涉及他,讲出去就砍他全家,这些情况是其听陈某某讲的。其丈夫陈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与黄建广曾商量过筹钱还给谭某和黄某某,黄建广还说他和陈某某是坐一条船的,他也被公安机关通缉,只是现在没有抓到他而已。黄建广现在在何处其不清楚。3、证人卢某、黄某A、辛某的证言,均证实为了帮黄某某,卢某、黄某A、辛某三人筹够30万元在卢某经营的油漆店将该3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的事实,黄某某妻子王某A就做见证。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胞妹王某A为黄某某的事向其借钱37万元及事后了解到王某A找人摆平黄某某被查的情况。5、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建广是男女朋友关系。听黄建广讲,他曾帮人办事,收了对方的钱,后来对方说这件事不是黄建广办的,要黄建广还钱。6、证人黄某B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公安机关来素龙街道赤坎村传唤黄某甲、黄建广,但只找到黄某甲,黄建广不在家所以传唤不到。一个月后黄建广给电话其称他在黄某某处拿了36万元,现在想还,叫其帮找黄某某。其就按黄建广的要求找黄某某夫妇来其家,当时在场的还有黄某C,黄某某夫妇不同意私了,要黄建广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其就将黄某某夫妇的意见转告黄建广。同年4月,其接到自称黄某某朋友的电话说黄某某愿意要回钱,于是其打电话给黄建广,黄建广说已被上网通缉了、不愿意退钱了。之后其就不再理会他们的事了。7、证人黄某C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有人转告其黄建广要求其帮解决黄建广与黄某某的事情。同一天,黄建广给电话其称黄某某出事后曾收黄某某家人的钱,但没有帮黄某某办到事,他想将钱退给黄某某,叫其帮做黄某某工作。其给电话黄某某,黄某某不同意这样处理。黄建广又打电话给其叫其去黄某B家,称黄某某夫妇会在黄某B家。其去到黄某B家见到黄某某夫妇果然在那里,其将黄建广的要求讲给黄某某夫妇知道,黄某某夫妇不同意,要黄建广交钱到公安机关、不能私下解决。之后,黄建广就没有打电话给其了。8、证人黄某D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即陈某某因诈骗被捉后十来天,其收到陈某某妻子陈某A的电话称黄建广约她谈陈某某的事,但她不敢,所以叫上其一起去。其问陈某A“长腰”是谁,陈某A答陈某某被抓的原因是由于黄建广拿了黄某某的钱帮黄某某办事引起的。于是其就同陈某A去见“长腰”,“长腰”与其、陈某A谈了一下陈某某的情况。过了两三个月,陈某A又叫其一起去见“长腰”,其就陪同陈某A一起去,在场的还有一个肥的男人,其当时讲陈某某把收到的黄某某的钱交给“长腰”,得人家多少钱就退多少给人家,“长腰”讲钱因疏通关系已用去了,他最多退二十万元,其要求他退出全部收到的钱,陈某某拿的钱其帮退,但“长腰”不同意全部退,大家不欢而散。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云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施工队工程款收支明细表、施工合同,证实2011年5月至2012年期间,其所在的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了素龙街道一些农村道路修建工程给“长腰”黄建广做,是一些比较小的项目,一般是几万至几十万元,可以提供黄建广与其公司签订的合同佐证。工程一般是由承包人先垫支然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黄建广是否垫支要看工程收支账目。云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施工队工程款收支明细表、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黄建广与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10、(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1、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黄某甲辨认出黄建广就是替黄某某及王某A办事的“长腰”,同案人陈某某辨认出谭某交了490000元给其的人,其将380000元转交给“长腰”帮黄某某、谭某办事,“长腰”真名叫黄建广。证人谭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收钱帮疏通关系的校长。被害人黄某某辨认陈某某就是向其索要钱摆平被举报这件事的人,被害人王某A辨认出谭某就是在河坝路口收了其十五万元的人,还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建广即“长腰”就是向其索要365000元摆平其丈夫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谭某就是在旧桥头收了其十万元的人。证人卢某辨认出谭某就是坐谭某儿子的摩托车来商店取走三十万现金的人。证人陈某A辨认出谭某找陈某某及“长腰”黄建广搞定印刷厂被查一事,给了陈某某110000元,收了380000元的人是黄建广。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初检察院来印刷厂查账的时候正巧陈某某来厂办事见到,次日陈某某来到印刷厂找到会计谭某称可以摆平这件事,保证不立案,不会被起诉。后谭某将此事告诉其。之后其、谭某、陈某某三人相约在旧桥头、水仙桑拿城商量时,陈某某说可以用钱摆平这件事。之后陈某某又说找好人需要十二万元解决,保证教育局、印刷厂都无事,而且不立案、不起诉。谭某亦认为陈某某能摆平这件事。于是其打算用钱解决。第一次,陈某某说120000元不够,对方要求180000元用,之后其就交了100000元给谭某拿给陈某某,听谭某讲交了200000元给陈某某,自己出了100000元,没有写收条或收据。2011年7月20日晚其被检察院传唤接受问话,同年7月30日晚谭某打电话叫其出到新三桥,当时谭某和陈某某都在场,陈某某继续恐吓其,不解决这件事,会捉人、判个十年八年,要其继续筹钱解决,其与谭某各出300000元。2011年8月1日,其从他人处得知“长腰”黄建广知道印刷厂被查的情况,就打“长腰”的手机(13318908313)但“长腰”不听其电话,其就找电话给黄某甲托他帮问“长腰”到底怎么回事,黄某甲后来复电话称他找不到“长腰”,要第二天再找。其当时对王某A讲黄某甲会在第二天找“长腰”问个究竟。同年8月2日其被检察院问完话后即被采取拘留的措施并送罗定市看守所关押,这时其才发现被陈某某等人骗了。2011年9月28日其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听妻子及姐夫讲后来被谭某、陈某某骗了450000万现金。其曾打过电话给陈某某,问他为什么花了几十万元都摆不平,他没敢讲几句就走了。也去问过黄某甲到底是否找过“长腰”,黄某甲当时没敢正面回答就走了。其没有问过谭某、陈某某要回钱,因谭某和陈某某比较熟,都是通过谭某给钱陈某某找人疏通关系的,其没有直接找过“长腰”帮找人疏通关系。2011年10月份,黄建广、黄某甲均打电话给其,黄建广在电话中讲要其凑齐王某A答应给的90000元,黄某甲在电话中也是这样同其讲的,其当时不知道什么情况,就问王某A,王某A讲黄某甲、黄建广以能搞定其被检察院调查一事并能把其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几次向王某A要钱,第一次要170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各给了50000元,均没能释放其出来,他们又称钱不够、加90000元才能放出来,王某A答应如果释放出来的话就给90000元。由于其当时不知道是否黄建广找人释放的,黄建广、黄某甲均恐吓称人已放回来了、一定要给这90000元,所以其与妻子就凑齐90000元就联系黄建广,其夫妇二人在其家附近的农信大厦旁在黄建广的小汽车上交这90000元给黄建广的。2014年1月左右,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后,黄建广打电话给其,当时王某A听电话,黄建广在电话中对其讲愿意以工程款的形式退部分钱给其,但要其去公安局撤销案件。其答复称退钱可以,但要去公安局办正规的手续。黄建广听后就威胁称会对其子女不利。其听后让妻子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反映情况。几天后,王某A的胞兄王某甲称黄建广要他做其夫妇的工作收回钱,他当时答复也是让黄建广交钱到公安局,黄建广听后又威胁要杀人。又过一两天,与其同村的黄某B打电话给其讲黄建广想把收了替其办事的钱退回给其,并要求撤销案子。其当时没有答复。黄某B又叫其及妻子王某A去赤坎村委问为何要去公安机关告黄建广,其就将黄建广骗钱的情况告诉黄某B。正在讲话时,黄建广打黄某B的电话叫其听,其接过电话,黄建广讲想把钱(没说多少钱)退给其,如果其不收他就带着几十万元逃跑,其当时讲就算退钱也要去公安局办好手续。黄建广之所以要以工程款的名义退钱是怕坐牢才这样说的。2、被害人王某A陈述,证实在2011年丈夫黄某某因印刷厂事情被检察院传去问话,后谭某来找其说认识检察院的人,帮疏通关系可以摆平但需要150000元。为了救丈夫其就答应了,将150000元交给谭某。到黄某某回家将此事告诉了黄某某。2011年7月30日,谭某又约黄某某出去,黄某某回来后说谭某和陈某某需要三十万元,一定要给的,由于家里没钱之后找到黄某某的大姐黄某A、姐夫卢某借钱,谭某和其儿子来到天虹油漆店后交了三十万给谭某,谭某说厂会没事,黄某某会没事,一切都划上句号。直至到8月2日黄某某被拘留后才意识到被骗了。其丈夫黄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黄某甲打电话叫其出来,介绍一个叫“长腰”的人给其认识,黄某甲讲阿伯“长腰”在公检法都有熟人,很厉害的,上次有个校长出事都是他搞定的,其信以为真,说了很多好话。黄某甲在第二天晚上又带着“长腰”来找其,称已沟通好了,可以用160000元解决其丈夫的事,还要10000元的活动经费。其向胞兄王某甲筹钱,在其家楼下将170000元交给“长腰”和黄某甲,黄某甲在来拿钱之前在电话中称叫其放心、只要拿钱给检察院的人就搞定了,黄建广在黄某甲手中接过钱时也叫其放心,教育局和印刷厂都会没事。过了两天,黄某甲和“长腰”又来向其要钱解决,其觉得不对劲就录音。后来“长腰”和黄某甲两次叫其到看守所门口等放人,其当时还问“阿伯,放人要不要办手续?”,“长腰”讲“不用的,对方说放就放”,期间“长腰”不断打电话,第一次放不到时“长腰”称要看守所疏通关系,要求其给55000元,该次是黄某甲来拿钱的,因黄某甲称“长腰”不在罗定。第二次是其主动提出给140000元叫对方解决并放人,过了一段时间其筹到50000元就交给“长腰”和黄某甲,这次交钱其也录音了。2011年9月28日其丈夫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后,黄某甲给电话称“长腰”叫其要尽快筹齐剩余的90000元,否则会捉黄某某回去坐牢。其在9月30日将剩余的90000元交给“长腰”和黄某甲。收钱后,“长腰”称365000元凑齐了、对方满意了、肯定无事的。其给的365000元都是向其胞兄王某甲借的,因“长腰”讲过不要对任何人讲这件事,所以其借钱时没有告诉王某甲。之前因怕“长腰”报复,所以没有敢讲给钱“长腰”。后来“长腰”提出要退回50%给其并让其改口供,其当时称叫黄建广带着钱到公安机关说。黄某某的堂兄弟黄某C打电话来称黄建广愿退出得到的365000元,但要写一张还工程款的收据,其与黄某某均不同意。“长腰”又让黄某B给电话给其夫妇二人,叫小心后代。2014年1月初,“长腰”打电话给黄某某,是其听电话的,他在电话中承认骗了其365000元,愿意退给其,但要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以工程款的名义向其借的,其表示不同意且称已报案了,叫他拿钱到公安机关讲清楚。之后“长腰”又打一次电话重复上述内容,其也是这样答复他。“长腰”打电话给其胞兄王某甲,王某甲也表示叫他到公安机关讲清楚,但“长腰”及其儿子恐吓要杀人。第二天“长腰”又打电话称将钱全部退回来,但要其去改口供,改了口供就得回365000元,听到其不答应又恐吓其。当时称其听黄某某讲,他本人被骗了100000元。黄某某被释放是检察院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的。其没有借过钱给黄建广。黄某甲、黄建广收到钱都没有写收据或收条。四、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7月份去到罗定市教育局印刷厂的时候遇到检察院查账,之后印刷厂的会计谭某要求其帮疏通关系,还曾在水仙沐足城与谭某、黄某某一起洗脚,求了五六次,其才答应帮忙的。在知足乐沐足城桑拿时,“长腰”对其提及印刷厂被检察院被查一事,还称有一个人是他同村的兄弟,他不想兄弟有事,并讲认识一些人一般问题可以搞。其就介绍“长腰”黄建广给谭某认识,“长腰”对谭某讲认识几个检察院的人,一般事是没问题的。其只是“长腰”和谭某的联系人,至于被害人黄某某为何不直接找“长腰”,可能是被害人黄某某不好意思,因为黄某某叫谭某找人办事,谭某就找到其,其就找“长腰”帮忙。谭某是通过其给钱“长腰”办事的,谭某第一次给了180000元,其把180000元拿到三九酒店路口交给“长腰”,“长腰”收了钱后讲那些事交给其就行了。过了一段时间,“长腰”打电话给其称180000元少了点,很多人需要打点,讲要二、三十万元,其将“长腰”的话转告谭某,几天后谭某给了三十万其,另还给了其一万元的饮茶钱。其只将三十万元中的二十万交给“长腰”,剩下的十万自己保管。后来黄某某及谭某均被判刑,谭某打电话给其称黄某某很不满意、想拿回钱。其就找“长腰”将谭某的意思转达给他知,“长腰”讲黄某某、谭某现在不用坐牢,这还不算办事?钱已花出去,不能要回来了。其想将100000元归还给谭某,谭某说要还就全部还。其就将钱用来购买一台粤W9C823丰田小汽车。其收到谭某的钱没有写收据或收条,“长腰”收到钱同样没有写收据或收条。2、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1年中秋前(黄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黄某某老婆王某A来找其称黄某某出事前曾交代通过他帮找“长腰”的,以帮助黄某某解决被检察院查的事情。后在其经营的“江南水乡”大排档内介绍两人认识,之后其忙生意,偶尔过去听时听见王某A同“长腰”讲:黄某某现在出了事、想让“长腰”帮忙,需要多少钱,“长腰”讲要问人才知。之后他们相互留了电话。几天后,他们二人又一起在其档口谈了一会。几天后,王某A通过其联系“长腰”,“长腰”驾驶1933号小汽车载着其去到王某A家路口,王某A上了车,在车上王某A、“长腰”又再就怎样帮黄某某、有无挽救措施而再次谈,“长腰”当时讲找到人后需要多少钱再答复王某A。过了一日,“长腰”开着1933号小汽车载着其去到王某A家路口,王某A上了车,在车上,“长腰”同王某A讲对方要100000元答应帮忙搞定黄某某的事,王某A给了“长腰”110000元(其中1万是活动经费)希望在当年中秋前放黄某某出来,“长腰”收了钱后讲:人可以放出来,但工作保不住了。“长腰”分了其中的5000元给其。几天后,“长腰”打电话给其称去看守所打点需50000元,其联系王某A后,当天晚上其在王某A家附近的路口收了王某A给的55000元(5000元作活动经费),第二天其就将上述款项交给“长腰”了,“长腰”同其商量了一下就把黄某某妻子给的55000元分了,其分得25000元。临近中秋节的时候,其与“长腰”带王某A两次到看守所门口并称准备放黄某某出来,但两次均没有放黄某某出来。王某A各给其与“长腰”两百元作月饼费。过了中秋节后某日,王某A与“长腰”前后脚来到其档口说王某A又给了150000元或170000元给“长腰”,“长腰”称他和其每人拿50000元,还有50000元“长腰”拿去办事了。在2012年中秋节左后,其将这些钱其中的30000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已花完。在帮黄某某办事过程中,其分得80000多元。其不知道黄某某从看守所被放出来是否“长腰”找人帮的忙,其没有帮“长腰”办过事。只是帮“长腰”和王某A联系,“长腰”分钱给其其就要。五、被告人黄建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不认识谭某及黄某某的妻子,只认识黄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C、黄某B,陈某某、黄某某都是其朋友,黄某甲是其堂弟,黄某B是村委干部,黄某C是其同学。其没有诈骗黄某某夫妇的钱,只是向他们夫妇借款及向陈某某借款。2011年7月左右,黄某某的妻子通过黄某甲找到其,黄某某的妻子当时讲她老公被检察院或法院的人抓了,叫其帮忙打听、把黄某某释放出来,其当时答应帮忙问一下。之后黄某某的老婆打过几次电话追问情况,其都是答复问不到人、问不到情况。又过一个月左右,其当时做修路工程需要现金,其就找黄某某的老婆借钱,黄某某老婆当时答复有90000元出借,其当时讲等年底收到工程款就还给她,黄某某的老婆就答应借钱。其驾驶银色别克车牌为1933的小汽车去到素龙三中路口黄某某的家附近,黄某某的妻子亲手在车上交给其,其粗略看一下就放起来,该90000元没有写借条。黄某某释放出来后,其约黄某某夫妇到素龙街的一个大排档吃宵夜,期间以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某夫妇借钱做修路工程,等过年时收到工程款就还给他们,黄某某夫妇答应借170000元。吃完宵夜后,其开上述小汽车搭黄某某夫妇回到他们家门口,黄某某夫妇回家拿着170000元回到车上交给其,其当时一再重申过年收了工程款会还给他们,这次借款也没有立借条。之后,黄某某夫妇在2011年过年时、2012年来找过其还款,由于其当时没有收到工程款就没有还,至今也没有还该260000元,该260000元用于工程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了。其在2013年收到风声说公安人员到其家找其,十分害怕就到肇庆高要躲起来了。其并没有认识公检法的人,也没有找人过问黄某某的事,黄某甲没有给钱其帮黄某某办事,黄某甲只介绍黄某某的妻子给其认识。2011年陈某某没有来找其帮黄某某办事,也没有收到陈某某的钱。2011年8月左右,因其修路急需用钱,所以向陈某某借钱,陈某某答应借360000元给其,当时没有立借条,该360000元用于购买水泥石子了。因为其没有钱,至今该360000元没有还过一分钱。13411727901的手机号码是其半年前使用的,2011年7月使用的电话号码忘记,其已换过几次手机号码,曾使用过13826795151的号码,13318908313的号码是否使用过其忘记了。其被抓获前没有联系过黄某某及家属说要退钱,更没有威胁他们,也没有联系过陈某某的家属商量要退黄某某的钱。2011年其是挂靠在罗定市云华建设有限公司做工程的,做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款是其先行垫支的。对于被告人黄建广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属借贷纠纷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黄建广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陈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A、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A、黄某B、黄某C、吉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建广明知黄某某被刑事拘留、构成刑事犯罪、要受法律追究及办案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的情况下,仍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伙同他人以虚构能找人释放依法被刑事羁押的黄某某、能摆平黄某某被检察院调查但需钱疏通关系、办事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收取陈某某交给其的款项,其在开始时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之后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至今仍未还过一分钱,致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建广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被告人黄建广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属借贷纠纷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黄建广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的犯罪数额,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A的证言均证实陈某某收到谭某交来49000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380000元交给黄建广,证人谭某证实黄某某交了100000元给其,王某A给了120000元、300000元共520000元其,其将上述款项加上自己筹的款项全部交给陈某某,黄某某证实为解决印刷厂查一事自己本人给了100000元给谭某找人疏通关系,王某A证实为找人搞定黄某某的事自己给了150000元、300000元共450000元给谭某,证人卢某、黄某A、辛某证言证实谭某来油漆店收取了300000元,黄建广证实2011年8月左右即黄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向陈某某借款360000元,现有的证据证实陈某某将从谭某得到的490000元中的380000元交给黄建广,而不是谭某所称的520000元或王某A、黄某某所陈述的550000元,且陈某某收到谭某交来的300000元时经与谭某商量只交200000元给黄建广,其余100000元自己处理,还另外给饮茶钱10000元,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建广对陈某某及谭某商量的内容是知情的,故,本院确认被告人黄建广伙同陈某某诈骗的数额为380000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被告人黄建广诈骗金额是30.5万元,第一次黄某甲供述收到被害人11万,其中1万是活动经费,长腰在被害人王某A走后长腰当场拿出5000元分给黄某甲,而被害人王某A称第一次给了17万元黄某甲及黄建广,其中1万元是活动经费,所以认定黄某甲、黄建广诈骗金额为110000元;第二次黄某甲供述与黄建广在收到被害人王某A交来的55000元后当场平分了该55000元,黄某甲取得25000元,所以认定黄某甲与黄建广合谋诈骗55000元;第三次黄某甲供述收了被害人15-17万,被害人王某A陈述给了14万长腰黄建广,黄某甲供述其与长腰各分了5万,所以认定黄某甲与黄建广合谋诈骗14万,三次合计30.5万。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68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正确,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黄建广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至今仍不退赔给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建广退赔685000元给被害人黄建荣、王燕华,黄某甲已退赃80000元,黄建广实际需退赃605000元给被害人黄建荣、王燕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人民陪审员 赖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苏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