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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吉安绿洲营林有限公司与峡江县罗田镇店前村委会下邹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绿洲营林有限公司,峡江县罗田镇店前村委会下邹村小组,峡江县盘龙江林场,峡江县林业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绿洲营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宗远,吉安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峡江县罗田镇店前村委会下邹村小组,住所地峡江县罗田镇店前村委会下邹村。负责人邹三根,该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小露,峡江县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峡江县盘龙江林场,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百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严华明,该林场党总支书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峡江县林业局,住所地峡江县新县城百花路。法定代表人涂胜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勇辉,峡江县山纠办主任。上诉人吉安绿洲营林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峡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吉安绿洲营林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