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秦立新与李永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新,李永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138号原告秦立新,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政转,居民。被告李永建,居民。原告秦立新与被告李永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政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立新诉称,我于2014年8月起受雇于被告从事磁砖铺设工作,日工资300元,平时支付部分工资。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共欠付我工资共计10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10000元。被告李永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原告秦立新与另案原告张学双共同受雇于被告从事磁砖铺设工作。二人日工资均为300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为原告秦立新与另案原告张学双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资贰万元整。订于1月25日前还壹万元整,余下的过年回来再清算。李永建,2015年1月12日”。出具欠条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被告因工资支付事宜协商不成,遂成诉。庭审中,另案原告张学双认可被告李永建欠付其与原告秦立新工资共计20000元,该欠条系被告向二人共同出具,其中欠付原告秦立新的工资为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动报酬10000元,事实清楚,且有欠条及另案原告张学双的证言为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立新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奎先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