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朱兴良、苏菊英与朱影琼、叶凤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良,苏菊英,朱影琼,叶凤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4号原告朱兴良。原告苏菊英。被告朱影琼。被告叶凤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良、苏菊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良、苏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兴良、苏菊英负担。法官助理金煜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