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兰,黄新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李婉兰,女,1965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运和,系李某某丈夫,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东湖乡石堰村6组。被告黄新文,男,1951年5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兰与被告黄新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婉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