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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