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