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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字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赵立科与刘雪利、苏立彦、石家庄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科,刘雪利,苏立彦,石家庄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字208号原告赵立科。被告刘雪利。被告苏立彦。被告石家庄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利。地址:元氏县中央大街路东。原告赵立科与被告刘雪利、苏立彦、石家庄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被告石家庄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不详,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址不详,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立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赵立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