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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敏与杜剑莹、南京抱冲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杜剑莹,南京抱冲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431号原告:程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杜剑莹,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南京抱冲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杜剑莹、南京抱冲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敏承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