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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富连与赵晓东、方天海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东,朱富连,方天海,XX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富连。原审被告:方天海。原审被告:XX海。被上诉人朱富连与上诉人赵晓东及原审被告方天海、XX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晓东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东阳市辖区内,故东阳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