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明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复函行为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刘志永,吝立丽,刘传民,王杨,刘明,张春柳,孙肖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92号原告王林,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刘志永,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吝立丽,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刘传民,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王杨,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原告刘明,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张春柳,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孙肖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此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林、刘志永、吝立丽、刘传民、王杨、刘明、张春柳、孙肖磊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函一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