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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王洪秀、肖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王洪秀,肖静,张宪伟,徐秀华,肖继乐,齐凤兰,卢振兴,王丽丽,王洪国,肖红霞,王庆贺,苑福荣,贾忠昌,李玉华,丁桂兰,王怀亮,阳谷县众鑫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坤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王洪秀,男,汉族,阳谷县众鑫板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静,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王洪秀之妻。被执行人:张宪伟,男,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秀华,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张宪伟之妻。被执行人:肖继乐,男,汉族。被执行人:齐凤兰,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肖继乐之妻。被执行人:卢振兴,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卢振兴之妻。被执行人:王洪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肖红霞,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王洪国之妻。被执行人:王庆贺,男,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土管所所长。被执行人:苑福荣,女,汉族,阳谷县阳谷镇联校教师,系被执行人王庆贺之妻。被执行人:贾忠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职业、,系被执行人贾忠昌之妻。被执行人:丁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怀亮,男,汉族,系被执行人丁桂兰之夫。被执行人:阳谷县众鑫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后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洪秀,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坤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孟广坤,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秀、肖静、张宪伟、徐秀华、肖继乐、齐凤兰、卢振兴、王丽丽、王洪国、肖红霞、王庆贺、苑福荣、贾忠昌、李玉华、丁桂兰、王怀亮、阳谷县众鑫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坤畜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秀、肖静、张宪伟、徐秀华、肖继乐、齐凤兰、卢振兴、王丽丽、王洪国、肖红霞、王庆贺、苑福荣、贾忠昌、李玉华、丁桂兰、王怀亮、阳谷县众鑫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坤畜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