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严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47号罪犯严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严刚2009年12月3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康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泸定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严刚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严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涉黑罪犯、数罪并罚,建议在裁定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犯罪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犯罪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综合考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