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北京锐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北京锐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系徐金兰之子,受徐金兰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北京锐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诉被告北京锐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金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