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财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军与被申请人李胜利、董彩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刚军,李胜利,董彩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33号申请人李刚军,男。被申请人李胜利,男。被申请人董彩霞,女。申请人李刚军与被申请人李胜利、董彩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胜利驾驶的豫BT99**号小型轿车和董彩霞驾驶的沪C2SM**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胜利驾驶的豫BT99**号小型轿车(价值1.5万元)。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董彩霞驾驶的沪C2SM**号小型轿车(价值1.5万元)。申请人李刚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