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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60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秦圣彬与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圣彬,李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603民初6号原告:秦圣彬。被告:李光明。原告秦圣彬与被告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光明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