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37号原告:夏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