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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03执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07-3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法定代表人吴连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藏0303执0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扣划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登扎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