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谭四才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