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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谭四才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