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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6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8年1月,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因伙同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路157号楼五单元601室自己的家中,容留程某、周某、程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盗窃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王涛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青年路等地实施盗窃作案6起,窃得手机、电动车、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176元。1.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与王涛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博威江南明珠苑小区西北角处的博威超市内,盗窃被害人施某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5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王涛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青年路如家快捷酒店一楼陈某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棕色女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超市购物卡4500元等物品。3.2015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王涛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西路上的易初便利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5元(被盗手机已被被害人追回)。4.2015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王涛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小区19号楼二单元楼下的一个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速派奇牌雷霆王款电动自行车一辆,爱玛牌T2-1型电动自行车一辆、新日牌玲动三号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2464元、600元、1612元;盗窃被害人董某雅马哈牌月莺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5.2015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警校路1号华兴涂料厂门前,将被害人高某车辆驾驶室内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6.2015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中茵名都小区南大门正对面的“一品香凉皮店”内,盗窃被害人孟某黑色小米3手机一部、黑色TCLP620M手机一部,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450元、4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被害人高某、孟某、施某、张某、陈某、董某、李某的陈述,未出庭证人沈某、张某、周某、程某、苗某、王某的书面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利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