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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邵金梅诉李志刚、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梅,李志刚,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邵金梅。被告:李志刚。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负责人:王晓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广超。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梅诉被告李志刚、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邵金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金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邵金梅。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范洪华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