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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魏某某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征收安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阜阳市颍泉区征收安置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36号原告:刘某某。原告:魏某某。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征收安置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98号。原告刘某某、魏某某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征收安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魏某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6)皖1204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