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德源泽旭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源泽旭商贸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273号原告天津德源泽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原道4号134-10(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侯瑞,经理。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畅耀民。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