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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燕军与夹江县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军,夹江县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92号原告:吴燕军,男,住四川夹江县甘江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吴利琴,女,住四川夹江县甘江镇,系原告吴燕军之妻。被告:夹江县光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何村5社。法定代表人:徐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军与被告夹江县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军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