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9月30日被公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冯某某(已判刑)驾驶的吉A07F**号吉利银灰色轿车,去往本市大岭镇。当行至大岭镇永兴村四组王某某家门前处时,冯某某发现路上有一只金毛犬(王某某所有),遂停车将该犬偷抱至车上,随后逃跑。胡某某明知该犬系赃物,而帮助冯某某将犬藏匿于本市永发乡西兴村三组的自家中。经鉴定,被盗金毛犬价��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张甲、王某、郑某某、张甲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冯某某判决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冯某某(已判刑)驾驶的吉A07F**号吉利银灰色轿车,去往本市大岭镇。当行至大岭镇永兴村四组王某某���门前处时,冯某某发现路上有一只金毛犬(王某某所有),遂停车将该犬偷抱至车上,随后逃跑。胡某某明知该犬系赃物,而帮助冯某某将犬藏匿于本市永发乡西兴村三组的自家中。经鉴定,被盗金毛犬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金毛犬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失主。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金毛犬价值人民币3000元。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明冯某某的判决情况。5、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违法犯罪查询。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9日我和胡某某开车路过永兴村时,我在道边偷了一条金毛犬,之后把金毛犬放在胡某某家的经过。8、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12月9日,胡某某把一条金毛犬放其家狗笼子里的经过。9、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9日我婆婆王某某家丢了一只金毛犬的经过。10、失主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均证明2014年12月9日,在我家大门口,从一辆蓝色轿车上下来的一个男的把我家金毛犬抱到他车上了,我们跑出去追那辆车,没追上,之后就报案了的经过。1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冯某某开车拉着我去大岭,冯某某在大岭镇的一个屯子道边偷了一条金毛犬,之后他把狗放在我家养几天的经过。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于金弟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