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徐卫军、陆月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卫军,陆月芬,徐建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4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冲、徐玉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军。被告:陆月芬。被告:徐建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卫军、陆月芬、徐建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