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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方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智,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阚丽娟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2004年冬季我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方某甲,现年9岁。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我们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与他人通奸时,被我捉奸在床,此事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备案。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我一起生活,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孩随我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理由是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照顾抚养。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我在孩子上学后自己开了课后辅导班,不但有固定生活来源,同时还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而且原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对孩子生活、学习都不利。从照顾孩子的角度出发,我作为母亲有利于照顾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方某甲,现年9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吵架。2015年12月7日,原告方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经审,被告杨某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方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方某甲随被告一起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原告给付必要的子女抚育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方某甲随被告杨某某一起生活,原告方某某自2016年2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